房屋继承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继承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他人申办继承公证,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从能够证明死亡事实的下列列举材料中选择一种或两种提供:
① 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② 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
③ 火化证。
④ 死亡公证书。
(3)遗产证明。遗产证明因房屋的种类和是否履行了登记程序而有所不同:
① 企业的公房出售给职工的,提供公房买卖契约,购房凭证、交款凭证,工龄核准书。
② 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抵押借款合同或借据。
③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集资建房合同书和相应的交款收据。
④ 农宅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只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建房许可证。
⑤ 回迁安置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回迁安置协议书。
⑥ 经法院调解或判决但未完成登记的房屋,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⑦ 不动产权证书。
(4)亲属关系证明。从能够证明亲属范围的下列列举材料中选择一种或两种提供:
① 派出所或基层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登记表或履历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③ 独生子女证。
④ 出生医学证明书、收养登记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5)被继承人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被继承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网上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需要在领取公证书之日向公证处公证人员出示并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可能依法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是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本处将不予办理公证。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将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审核时长(公证处审核申办是否符合公证要求)
约3个工作日
受理时长(审核通过后受理公证申请)
约7个工作日
领取公证书
您通过公证在线受理平台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在通过公证处的审核后,公证处会与您约定领证的时间与地点。请您务必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我处的要求携带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我处办理后续手续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处地址: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7号金阳大厦 电话:国内:0315-5393070 涉外:0315-5393080
申请撤销
您可以在公证书出具之前撤销公证申请。本处实行预收公证费制度。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审查的,当事人在公证书在出具之前申请撤回的,公证处将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相关费用。
退款时长
如支付后因您撤销公证申请、被公证处拒绝申办或由公证处终止申办等产生退款行为,公证处退款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到账时间根据您支付时所选的支付方式略有延迟。费用将会退回您支付时所选的支付方式中(例如:您支付时选择支付宝付款,则退款将退回您的支付宝账户内)。